苏某与北京市某农工商公司等
物权保护纠纷
【推荐理由】
本案为非住宅腾退大环境背景下典型的物权保护纠纷,原告主张其在认定的腾退区域内种植树木,并以树木的物权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按照腾退安置政策予以安置补偿。
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具体分析,认为原告虽以物权保护为名,但其诉讼请求实质上为主张腾退安置补偿款,因此本案实质上并非物权保护纠纷,而是安置补偿纠纷合同纠纷。本所律师以原告与合作社、农工商公司之间尚未建立腾退安置补偿合同法律关系为突破口,进行了大量准备工作。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获取了胜诉判决,取得了令委托人十分满意的成果。
【委托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某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对方当事人】(原审原告、上诉人):苏某
【其他当事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某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
【对方当事人诉求】:判令合作社和农工商公司按照《****项目非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对苏某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
苏某主张其于2014年从合作社承租了数百亩荒地,承租荒地后,苏某投入资金对荒地进行开垦,种植树木。2017年,苏某承租的荒地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但合作社于2021年谎称其侵占基本农田,要求其腾空苗木,返还土地,故要求合作社、农工商公司按照《****项目非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对其进行补偿。
【本所律师代理意见】
苏某要求合作社、农工商公司按照腾退补偿办法对其赔偿,实质上为主张腾退安置补偿款,因此本案实质上并非物权保护纠纷,而是安置补偿纠纷合同纠纷。但苏某与合作社、农工商公司之间尚未就腾退安置问题达成协议,未建立腾退安置补偿合同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苏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且苏某虽以物权保护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合作社和农工商公司按照《***项目非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对苏某进行赔偿,其实质仍是因补偿安置发生的争议,苏某并未与合作社和农工商公司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双方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裁判结果】
驳回苏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