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刘某、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政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2022)京03民终***号
【推荐理由】
本案为拆迁腾退大环境下,当事人通过“借名买房”的方式购买无合法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而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的典型案例。案涉房屋系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的房屋,且在诉讼前已经拆迁。原告赵某基于购房款支付证明等主张其系案涉房屋的实际物权人,以便于进一步借此向乡政府主张案涉房屋相应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进行了大量准备工作,对案件进行了具体分析,认为案涉房屋已被拆除,相应物权已经灭失,故无法确认物权归赵某所有。同时案涉房屋系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的房屋,现行法并未对该类房屋的合法性进行确认,赵某无权据此主张确认其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获取了胜诉判决,取得了令委托人十分满意的成果。
【委托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
【对方当事人】(原审原告、上诉人):赵某
【本案其他当事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刘某
【基本案情】
2018年本案被告一刘某曾就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书》合法有效。2019年法院作出(2018)京0105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后刘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作出(2020)京03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包括如下内容:
刘某主张赵某系其姐姐的配偶,其于1999出资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系现金交纳,并一直居住到2017年拆迁,因赵某告知刘某只有北京户口才能购买涉案房屋,才用赵某的名字购买。2017年涉案房屋拆迁后因赵某主张房屋所有权,故相应的拆迁补偿均尚未发放。赵某称因为涉案房屋是买给其岳母居住,故是其岳母让刘某暂住涉案房屋。
刘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协议书》,载明:1.案涉房屋由甲方刘某出资购买,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刘某;2.因甲方非本市人无法办理房产证,故借用乙方赵某的身份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证》;3.乙方赵某承认上述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是甲方刘某。4.案涉房屋如遇拆迁等任何事宜,只有刘某有权处分。
法院向涉案房屋所在地村委会调取相关材料。村委会于2018年向法院出具《证明》,内容为:经查询查到赵某购房收据(房款金额:伍万叁仟元整),复印件内容与金额和原件一致,没有房屋产权证明。购房收据复印件载明:赵某于1999年缴纳购房款。
审理中,乡政府主张案涉房屋系90年代初为了解决村民住房问题,村委会在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并解决本村住房后将剩余房屋对外出售,但没有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2017年涉案房屋因涉绿隔腾退被拆除。
【本所律师代理意见】
1、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现案涉房屋已拆除,物权随之消灭,故无法认定赵某系房屋所有权人。
2、案涉房屋系在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并由村委会对外出售。案涉房屋未取得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故不具备依据购房款支付《证明》等相关证据认定房屋物权归属的合法性前提。
3、刘某曾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案中两审法院均确认基于案涉房屋未取得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不具备合法性,故无法认定双方借名买房《协议书》的效力。据此,本案若对案涉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则与前述判决的认定结论相悖。
【裁判要旨】
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巳被拆除,相应物权已经灭失,故无法确认案涉房屋归赵某所有。
2、案涉房屋在被拆除前系村委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取得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在无法确定标的物合法的情况下,法院亦无法确认其权属,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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