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某村经济合作社与北京某商贸公司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1)京03民终***号
【推荐理由】
本案系涉及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履行及终止相关问题的典型案例。出租人主张确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并由承租人交还土地,但承租人以出租人未依约为其办理房屋建造规划手续导致其无法使用土地为由主张出租人违约,拒绝交还土地并主张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行合同。
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具体分析,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办理规划手续,出租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案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承租人单方主张继续履行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本所律师代理意见,取得了委托人满意的胜诉判决。
【委托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某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北京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
【委托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并由被告交还土地;2、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与相应滞纳金;3、被告支付合同终止后至实际交还土地前的占用费。
【对方反诉请求】1、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确认自经合社将施工方案向相关部门办妥规划手续后开始起算租赁合同租期,已支付租金作为起算租期后相应年限的租金。
【基本案情】
2005年经合社与商贸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案涉集体土地,租赁期限自2005年9月至2020年9月。经合社协助商贸公司协调当地乡村有关部门公共关系,出具商贸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有关村级证明,商贸公司在承租范围内有独立自主使用权。合同还对租金等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双方对商贸公司已缴纳的租金数额无争议。商贸公司主张曾交给经合社新建房屋的施工方案与图纸,并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规划手续。商贸公司主张,因未办理新建房屋规划手续导致其无法利用案涉土地经营,故不应支付租金。
【本所律师代理意见】
1、案涉《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经合社有义务为商贸公司办理新建房屋的规划手续,经合社也从未收到过商贸公司交给的施工方案或者图纸,后者亦未曾向我方主张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商贸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前述事实进行举证,经合社不存在违约行为。
2、依据《租赁合同》约定,案涉土地租赁期间自2020年9月届满,经合社终止合同并向商贸公司主张收回集体土地并缴纳拖欠的租金系行使出租人合法权利,商贸公司主张合同继续履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3、案涉土地租赁期间届满后商贸公司仍占用土地至今且拒绝腾空交还,应当向我方支付土地占用费。
【裁判要旨】
1、首先,商贸公司未就其已向经合社提供施工图纸而其拒绝配合社保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其次,《租赁合同》并未约定由经合社负责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合同中表述的协助义务系经合社交付租赁土地下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履行取有赖商贸公司自身主义务的履行。故商贸公司主张经合社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法院不予采信。
2、双方的《租赁合同》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商贸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且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将案涉土地及时腾空交还并实际占用至今,应当向经合社补缴租金并支付占用费。但是鉴于商贸公司在租赁期间因未取得建筑规划手续故未能实际利用土地展开经营,一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在原合同约定的基础上酌定商贸公司应当支付的租金与占用费,并驳回经合社有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一、确认经合社与商贸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及房屋腾空并返还给经合社;
二、商贸公司向经合社支付拖欠的租金和合同终止后至实际交还土地前的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