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大同古城,一场因深夜撬锁开灯引发的执法争议,如同投入舆论场的巨石,激起了层层波澜。
(图片来源:凤凰新闻)
大同市平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鼓楼社区居委会,在年前下发《古城亮化倡议书》:倡议商铺为营造欢乐、祥和和喜庆的节日气氛,从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十五期间,每晚18点至次日凌晨为亮灯时间段;古城内的商业门店应确保室内灯光充足,而门头牌匾、广告牌、LED电子屏及灯笼等也应全部点亮,直至次日天明。
案件当事人岳先生为该古城的商户,其在2月3日晚接到当地物业电话,要求到店内开灯,否则就会找公安将店门撬开。在岳先生因店内无人、时间太晚而拒绝赴店开灯后,其店内的监控设备在10分钟后显示,几名身着印有“平城综合执法”反光制服的工作人员将岳先生店铺的店门撬开,进入店内后将店铺所有的灯光打开。岳先生事后回到现场也发现,店铺的门锁都已被严重损害,甚至连门板都被撬到变形。
(图片来源:凤凰新闻)
一边是怀揣着 “营造节日氛围” 美好初衷的执法行动,另一边却是商户因财产权受损而满含愤怒的回应,这看似对立的局面背后,实则深刻折射出基层治理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 法治思维与人性温度究竟该如何平衡?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有必要深入剖析这一事件,从中探寻法治在基层落地的正确路径。
制定依据合法性:国家行政机关若要对古城亮灯时间作出规定,需有合法的依据。如地方政府可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提升城市形象、优化公共环境等目的制定亮灯规定,但规定内容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制定程序合法性:行政规定的制定应遵循一定程序,如进行必要的调研、征求意见等。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对商户等有重大影响的亮灯时间规定,可能需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此次事件中,执法人员之所以能够有恃无恐地破门而入,就在于平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鼓楼社区居委会在年前下发过《古城亮化倡议书》。倡议商铺为营造欢乐、祥和和喜庆的节日气氛,在整个春节期间都能在夜间持续亮灯。然而,既然名为《倡议书》,那就意味着仅仅属于相关单位的倡导、指示和鼓励,本身毫无法律上的强制力可言,也绝对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依据。
但从基层执法的实践来看,那些所谓的“倡议”常常最终都被执法者当成了命令。相应的,不遵守“倡议”就会被认为不服从“命令”,由此也会引发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情况严重的,甚至可以由公安机关介入,认为当事人未履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而构成妨害公务的应罚行为。
这套执法逻辑也不禁让人反思:为何“倡议”会被扭曲为“强制”?这究竟是基层执法人员层层加码导致的执法越界,还是倡议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惯性合谋?
此次事件中,撬锁行为瞬间成为争议的焦点,而关键就在于其执行该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及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要知道,商户的财产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哪怕是出于公共管理正当的需要,也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告诫、催告等法定程序。在本案中:
无强制执法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13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大同平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鼓楼社区下发的《古城亮化倡议书》,从法律性质上讲是倡导性文件,不具法律效力和行政强制执行力。而工作人员却将其当作强制命令,要求商户必须执行亮灯规定,这种将倡议变为强制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违反法定程序:依据《行政强制法》第34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37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在该事件中,商户未开灯的行为不涉及违法,执法人员强行撬门进店开灯,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现实中这种撬锁式执法,不仅极有可能构成对商户合法权益的侵犯,更会让咱们一直努力建设的 “法治政府” 形象蒙上灰尘。基层治理倘若总是依靠这种简单粗暴的 “破门而入” 方式,长此以往,法治的锁眼也终会因生硬执行而被锈蚀,法治的根基也会受到动摇。
要求商户保持 24 小时亮灯,对外说是为了 “营造氛围”,可这真的符合实际需求吗?为“营造氛围”强制商户亮灯,这是否侵犯商户的利益以及权益呢?
财产权益:《宪法》第 13 条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典》第 240 条也强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工作人员未经商户允许撬锁进店,损害了商户的门锁等财产,侵犯了商户的财产权。
自主经营权:商户对自己的商铺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包括决定是否开灯、何时开灯等。而相关部门强行要求开灯并采取撬门等手段,干涉了商户的正常经营,侵犯了商户的经营自主权。
工作人员未经商户允许撬锁进店,其不仅仅是侵犯了商户的财产权以及自主经营权,极有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该行为,还需从重处罚。
古城的夜经济,需要的是充满烟火气、有人情味的环境,但绝不是靠一味地点亮 “长明灯” 就能繁荣起来的;文旅产业的发展,核心在于服务质量的提升,而不是单纯依赖所谓的灯光战术。当管理思维还停留在那种追求 “整齐划一” 的旧模式时,看似光鲜亮丽的 “景观工程”,实际上照亮的只是脱离实际、机械固化的落后思维,而这与真正的民心所向背道而驰。
本次风波中,作为商户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民事责任:商户可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损失;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财产损失;还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涉事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商户可就门锁修复费用、电费、营业损失等提出赔偿主张。
行政处分责任: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涉事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可能面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分。
监督问责:上级政府部门在此事件中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需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对整个事件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严谨审查。一旦确认存在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不仅要对直接的执行者进行问责,更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绝不能仅仅停留于表面的 “改进工作” 之类的简单承诺,而是要通过切实有效的问责机制,来保障行政权力的合法、规范行使,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山西古城亮灯事件从多个法律角度都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通过完善法律依据、规范执法程序以及强化责任追究等多方面举措来加以解决,以维护法治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
这起撬锁风波,毫不留情地暴露出了当下营商环境存在的深层隐忧。商户可不是城市景观的 “道具”,他们是城市经济生态中至关重要的细胞呀。当 “拍脑袋决策” 取代了市场规律,当行政指令肆意凌驾于商户的经营自主权之上,就算有着再好的招商政策,也难以抵挡这种 “说撬就撬” 行为给商户带来的信心崩塌。所以,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我们来说,首先要做的就是学会尊重市场主体,学会对他们 “放手”,让他们在法治的保障下能够安心经营、蓬勃发展。
立法与制度建设层面:细化完善行政权力相关法规,明确权力范围界限及各类行政行为程序规定,让行政行为有法可依。
执法规范与监督层面:制定严格执法操作手册规范行为,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及时发现处理违法执法情况。
法律意识与培训层面: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并强化实践,同时面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监督维权意识。
纠纷解决与问责层面:健全纠纷解决渠道保障权益,严格落实问责机制,追究违法者及相关领导责任,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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