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合同主体认定与工程款结算纠纷频发,如何厘清法律关系、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实务中的关键问题。本文以我单位律师所承办的案件(案号:(2024)鄂2827民初1874号)为例,深入剖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核心法律要点。
【案件背景】
从合同签订到诉讼争议的全过程
1. 合同签订: 主体与条款的双重把控
2022年10月,被告某甲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载体桩施工合同书》,将某建设项目的载体桩工程分包给某乙公司。同年12月,原告赫某杰以个人名义与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波签订《载体桩施工合同》,承接该项目的劳务施工(清包工)。
原告完成施工后主张共计施工337根桩,但某乙公司仅认可328根,并以“施工质量问题”“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全额支付工程款,双方争议遂诉至法院。
2. 原告与被告的核心主张
(1) 原告赫某杰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波支付劳务费22070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停工机械窝工费150000元;被告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被告的答辩要点:
① 王某波及某乙公司
1) 原告主体不适格,其作为个体工商户(桓台县树港建筑工程服务队)应以字号起诉;
2) 王某波签字系职务行为,责任应由某乙公司承担;
3) 实际工程量仅328根,且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返工损失;
4) 工程未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
② 某甲公司:
1) 非发包人,而是总承包单位,分包行为合法;
2) 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1) 原告主体认定:被告主张原告应以个体工商户“桓台县树港建筑工程服务队”名义起诉,但法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相对性直接约束签约双方;个体工商户虽有字号,但法律并未禁止经营者以个人名义起诉,且本案以个人名义诉讼更利于纠纷解决。
结论:赫某杰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2) 被告王某波的主体责任:王某波系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及履行付款行为均属职务行为,因此:
结论:王某波个人不承担责任,付款义务由某乙公司承担。
2. 工程款如何结算?某甲公司是否担责?
(1) 工程量的认定:原告主张337根,但未提供结算证据;被告认可328根,法院以被告自认数额为准(328根×1100元/根=360800元)。
(2) 付款条件与质量争议:被告称工程未验收,但法院查明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被告主张的返工损失4万元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3) 某甲公司的连带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连带责任仅适用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情形,而某甲公司是总承包单位,非发包人,且分包行为合法。
结论:某甲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1. 核心判决内容
(1) 工程款支付:某乙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10800元((1050元+50)×328=360800元-已付150000元)。
(2) 利息计算:以2108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2024年7月25日)起按LPR计算至清偿完毕。
(3) 驳回其他请求:原告主张的窝工费15万元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可。
2. 判决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规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工程款利息计算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案例启示】
1. 合同签订:主体与条款的双重把控
(1) 明确签约主体:个体工商户签约时,需注明“经营者+字号”,避免主体争议;法定代表人签字需附公司公章,明确职务行为属性。
(2) 细化合同条款:工程量计算方式、验收标准、付款节点需书面约定;明确窝工损失、质量争议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证据保留要求。
2. 施工管理:证据留存与过程结算
(1) 工程量签证:每阶段施工完成后,需与发包方或总包方签署《工程量确认单》,避免口头约定。
(2) 质量争议应对:若出现质量问题,需以书面通知、照片/视频、第三方鉴定等固定证据,避免事后追偿无据。
3. 法律救济:诉讼策略的关键要点
(1) 主体资格举证:个体工商户起诉时,可同时提供营业执照与合同,证明“经营者个人”与“字号”的关联性。
(2) 利息与损失主张:工程款利息可从应付未付日起算,无约定时按LPR计算;窝工损失需提供停工通知、机械租赁凭证等证据链。
【实务建议】
资质审查:分包方需具备相应施工资质,避免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
过程结算:建立月度结算制度,及时核对工程量与价款;
法律意识:遇纠纷时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并评估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