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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案例】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诉某乡政府、某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及行政复议案发布时间:2025-03-31 12:38:31   点击次数:61

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诉乡政府、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及行政复议案

(2024) 京 0105 行初 ****

【推荐理由】

本案聚焦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认定与查处程序,明确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即使属于政府支持项目,仍构成违法建设;行政机关查处时需履行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需对程序合法性及事实认定进行全面审查。法院通过本案强调规划许可的法定性,以及违法建设查处中 “程序正当、法律适用准确” 的重要性。

【委托人】:北京市区某乡政府

【对方当事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诉求

撤销乡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 (回填) 决定书》;

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诉行政行为

(一)限期拆除决定

作出主体:乡政府

作出时间:2024 年 x x

认定事实:原告在村文化产业园建设 10 栋建筑物,总占地面积 2xxxx.66 平方米,建筑面积 5xxxx.32 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处理结果:责令原告 15 日内拆除违法建设、清理现场,逾期将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行政复议决定

作出主体:区政府

作出时间:2024 年 x x

审查结论:维持乡政府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原告诉称理由

限期拆除决定违法:认定事实不清(涉案建筑属招商引资项目,获政府支持并确认产权)、适用法律错误(建筑位于城镇建设用地区,不违反强制性规划)、程序违法(未保障陈述申辩权)。

复议决定不当:未查明限期拆除决定的错误,维持决定缺乏依据。

被告答辩意见

(一)乡政府

违法建设认定:涉案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属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

程序合法性:履行了现场检查、立案、调查、测绘、规划协查、集体讨论、送达等程序,保障了原告陈述申辩权。

法律适用:依据《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作出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二)区政府

复议职权:作为上一级政府,依法受理并审查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程序:受理、通知答复、延长审理、送达等程序合法,审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决定正确。

证据材料

(一)原告提交证据(11 项)

产权证明材料、政府工作要点、文化园扶持材料等,证明涉案建筑为政府支持的合法项目;

规划图,证明地块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区;

《限期拆除决定书》《复议决定书》,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内容。

(二)乡政府提交证据(9 组)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测绘报告,证明涉案建筑基本情况;

规划协查回函,证明无规划许可;

询问笔录、租赁合同,证明建设主体及土地租赁关系;

执法程序材料(立案、谈话通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送达记录),证明程序合法。

(三)区政府提交证据(14 组)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答复、延期、听证、送达等程序性材料,证明复议程序合法。

审理查明事实

建设情况:原告自 2004 年起租赁村土地,2007-2010 年期间建设 10 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 5xxxx.32 平方米,未取得规划许可。

规划认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分局回函确认,涉案建筑无规划审批记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执法程序:乡政府经现场检查、立案、测绘、询问、规划协查等程序,于 2024 年 x x 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区政府依法受理复议申请,经延期审理后维持原决定。

裁判理由

职权依据:乡政府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具有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区政府依法受理并审查行政复议申请。

违法建设认定:涉案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规划部门确认属无法改正的违法建设,乡政府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程序合法性:乡政府履行了调查、告知、集体讨论等程序,程序合法;区政府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主张不成立:原告提交的政府支持文件、产权证明等不能替代规划许可,涉案建筑仍属违法建设。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 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