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理由】
本案凸显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鉴定结论的重要性,通过质疑鉴定方法、援引类案规则,成功修正货值金额,避免重罪认定,为同类案件提供了 “打破天价鉴定” 的辩护思路,体现了 “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的司法适用。
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调取北京市其他区县同类案件判例,证明当地司法实践中,假冒品牌服装的价格认定通常以实际销售价格或市场公允的假冒商品价格(约 20-50 元 / 件)为依据,而非正品价格。对鉴定意见针对性质证,结合司法解释,指出本案鉴定结论未考虑假冒商品的实际市场价值,违反 “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且张某某销售的假冒商品未对正品市场造成重大冲击,且未涉及质量安全问题,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从根本上动摇指控的 “数额巨大” 基础。强调初犯、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低等情节,为缓刑争取空间。
【委托人】:张某某
【公诉人】: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要点与法律依据】
(一)指控事实
行为表现:张某某承租商场摊位,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服装,被查获假冒商品 2052 件(其中在售 817 件、库房 1174 件、暂住地 61 件)。
鉴定结论:某区价格认证中心以正品市场价格认定货值 54 万余元,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 条,指控其货值金额达 “数额巨大”(25 万元以上),建议量刑 3-7 年有期徒刑。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5 万元以上),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25 万元以上),处 3-7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核心策略与关键证据】
(一)鉴定结论的合理性质疑
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 条,假冒商品货值金额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实际销售价格或无法查清的,可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张某某销售的是假冒商品,消费者明知是假货,实际交易价格远低于正品(如其他区县类似案件认定约 20 元 / 件),但鉴定机构直接采用正品价格,导致货值虚高。
类案对比举证:
调取北京市其他区县同类案件判例,证明当地司法实践中,假冒品牌服装的价格认定通常以实际销售价格或市场公允的假冒商品价格(约 20-50 元 / 件)为依据,而非正品价格。
指出本案鉴定结论未考虑假冒商品的实际市场价值,违反 “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
(二)社会危害性抗辩
张某某销售的假冒商品未对正品市场造成重大冲击,且未涉及质量安全问题,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裁判结果与关键理由】
(一)法院认定与判决
货值金额调整: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应以假冒商品的实际市场交易价格认定货值,大幅降低认定金额(具体数额未明示,但低于 25 万元)。
缓刑适用:因货值金额未达 “数额巨大” 标准,且张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判处缓刑(具体刑期未明示,但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二)核心理由
鉴定结论修正:假冒商品货值应结合实际销售情况,而非直接套用正品价格,本案原鉴定方法不符合司法解释要求。
量刑情节考量:张某某无犯罪前科,查获商品尚未全部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三)风险提示
销售假冒商品案件中,鉴定结论是核心证据,需重点审查鉴定依据、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鉴定瑕疵导致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 条(货值金额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货值金额”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