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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案例】北京某局长受贿案发布时间:2024-11-25 18:11:12   点击次数:45

北京某局长受贿案

2024)京0105刑初****号

【推荐理由】

被告人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累计受贿金额达 718.31 万元,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法定刑为十年以上,因自首等情节减轻至七年九个月。本案判决体现了 “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对同类职务犯罪案件具有警示和示范意义。

基本案情】

2007-2023年利用担任某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累计收受财物718.31 万元,

到案与退赃情况

到案经过:2024 年 5 月 23 日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

退赃情况:全部赃款 718.31 万元已扣押在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策略与工作

罪轻辩护

1. 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 67 条自首规定;

2. 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积极配合司法程序;

3. 全额退赃: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减少社会危害性;

4. 量刑建议:建议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从宽处罚罚金刑。

关键证据

主体证据:干部任免文件、履历表,证明职务身份及职权范围。

受贿证据

1. 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审批文件:证明为他人谋利的具体事项;

2. 银行交易明细、租赁协议、装修票据:证明受贿金额及方式;

3. 证人证言(19 人):包括行贿人、同事、下属,佐证受贿过程。

4. 量刑证据:到案经过、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与关键理由

(一)法院认定与判决

罪名认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718.31 万元)

刑期: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

财产刑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

赃款处理在案赃款 718.31 万元依法没收

(二)裁判理由

1. 构成要件

主体适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9 起事实均有充分证据支持;

数额认定:累计受贿金额达 718.31 万元,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规定 500 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 从宽情节

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处理;

全额退赃: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

典型意义

(一)辩护与裁判亮点

认罪认罚从宽:被告人全程认罪认罚,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自首认定:电话通知到案视为自动投案,体现对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严格把握。

赃款处置:全额退赃为量刑关键因素,彰显 “退赃退赔从宽” 的司法导向。

(二)法律适用要点

受贿罪构成:强调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 三要件的关联性,即使以 “借款” 名义收受财物,结合职务便利及请托事项,仍认定为受贿。

数额计算:将房屋装修、租金等非现金利益折算为受贿金额,体现对 “财物” 范围的扩大解释(包括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

量刑规则: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对 “数额特别巨大” 判处七年九个月,体现 “减轻处罚” 的适用(法定刑为十年以上,因自首等情节减轻至七年九个月)。

(三)社会警示

职务犯罪打击:聚焦领导干部受贿问题,凸显对公权力监督的重要性。

“亲清” 政商关系:警示公职人员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企业不得通过贿赂获取竞争优势。

法律依据

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5 条(受贿罪)、第 386 条(受贿罪量刑)、第 383 条(贪污罪量刑)、第 67 条(自首)、第 52-53 条(罚金)、第 64 条(赃款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数额特别巨大)、第 15 条(累计计算)、第 19 条(罚金标准)。

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